发布时间:2023-10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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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管内务府谨奏:
据淮关监督征瑞呈称,前在两淮盐政任内,因查办硝磺一案,罚缴养廉银六万两,已缴过银二万两,未缴银四万两。又纲引积压未经查奏罚缴养廉银八万两。共应缴银十二万两,分作八限完缴。今将第一限银一万五千两呈解前来。
查上年该监督征瑞解到前项银二万两,曾经臣等具奏交圆明园银库收贮在案。今此次该监督征瑞解到银一万五千两,请旨仍交圆明园银库收贮。为此谨奏闻。等因。
缮片,于初十日交于奏事员外郎等转奏,奉旨:知道了。钦此。
(内务府奏销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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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自《圆明园——清代史料档案》上编-第一六三章-第291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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